Mar. 29, 2021

110.03.29台內營字第1100803771號

說明: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關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者,於同項第二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或於本款延長十年期間內,因死亡而喪失所有權,其得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之原因於該所有權人死亡之時即已消滅,其繼承人無本款之適用。

Mar. 3, 2021

110.03.03環署綜字第1101023949號函

主 旨:園區之興建或擴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方式及時間點,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發行為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及本署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1 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上開認定標準第 2 條第 8 款「園區」定義:指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生物科技園區或其他供業者進駐從事生產、製造、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之園區。依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項規定,園區之興建或擴建,符合該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評 。

二、關於園區之興建或擴建應否實施環評之認定方式及時間點如下
(一)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或其他專業法規設 立之園區,符合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或本署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1 款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評,並應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實施環評。
(二)非屬依前項專業法規設立,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工業區或產業專用區等,其區內之開發行為應依下列方式認定應否實施環評:
1.政府機關擔任園區開發單位,執行(例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國有財產法、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等)規劃產業引進、負責產業發展管理等,其所提計畫之開發行為內容符合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或本署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1項第 11 款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評,並應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執行園區計畫開發許可前實施環評。
2.非上述情形者,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發行為內容,依申請時之認定標準及本署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1項第 11 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應否實施環評。
(三)至於依都市計畫法擬定或變更之工業區、產業專用區等,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之土地重新分配與權利變換,非屬園區認定應否實施環評之時間點。

Latest comments

05.10 | 05:37

欲購買"秒懂都市更新",請來電本公司管理部洽詢,謝謝!

29.09 | 06:20

請問秒懂都市更新這本書哪邊可以買的到

12.04 | 05:43

您好,再次感謝您購買本公司出版的書籍,而有關法令的查詢與更新部分可以至本公司網站上方子目錄-法令知識庫的部分查詢!若有不瞭解的地方,也歡迎來電洽詢02-8771-3456!

12.04 | 04:24

買了[縱橫都市更新實用法典],請問原書內需用密碼進痞客邦看該書專屬網頁查閱{說明}的,現既已移到公司網頁,那我到底應在哪兒查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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